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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市场采购

买单出口骗税,补税罚款2.3亿元
2026/04/24 16:04:57 发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通过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天津塔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融金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富东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克瑞艾特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组成的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经查,20202022年期间,该团伙通过购买报关单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虚假收汇记录、虚构出口贸易事实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59月,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737.49万元,处以罚款17212.47万元,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

海量数据分析,梳理骗税团伙组织架构

检查初期,办案人员在分析研判线索时发现,天津塔杰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存在“四员”信息高度重叠、注册地址雷同的情形,具有明显的团伙化特征。该团伙报关单数量多、退税款金额大,多家跨地域出口企业均呈现“同一生产商购入、出口同一商品至同一国家”的典型“纺锤型”出口模式。据此,办案人员判断上述企业的出口业务具有“买单后分散出口、集中向虚开企业购票”的典型风险特征。

跨越南北地域,攻坚克难突破取证堵点

办案人员随即前往深圳、新疆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协同海关与港口管理部门调取原始舱单及订舱人信息。经过大规模数据比对和跨区域协查,最终证实所谓“出口货物”实为从广州批发市场采购的服装,与涉案企业无实际关联,确系“买单配票”的骗税行为,案件取得关键性进展。在新疆喀什和伊尔克什坦口岸,面对仓库信息残缺、监管单位分散等多重困难,办案人员主动对接当地海关、稽查部门协同作战,逐家排查监管仓库,最终锁定关键软件查询方式,获取真实陆运报关凭证,彻底打通陆路取证堵点。

铁证合围收网,精准彻查查明事实真相

面对涉案地域广、数据量庞杂、犯罪手法隐蔽等难题,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深圳、新疆、海南等地,联合当地海关、税务部门深入挖掘“买单”线索。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穿透上百个银行账户,取得该团伙虚构外贸业务收汇记录、通过多个境外账户小额汇款虚假付汇、采用“买单配票”方式骗税等关键证据。最终查明,涉案团伙企业通过伪造出口买卖合同、非法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对该团伙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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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2025年是我国税务部门开启出口强监管的一年。对于较少接触出口业务的财税人员而言,可能对出口方式了解有限,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营出口。自营出口是指生产销售企业具备进出口资质(即属于“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自身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时,企业既是“境内发货人”又是“生产销售单位”,作为出口货物申报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申报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是委托出口。在委托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在出口申报时一般填写为“生产销售单位”,其委托的代理出口企业则填写为“境内发货人”,该模式俗称“双抬头”报关。

三是买单出口。在“买单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出口申报时,不会填写自身企业信息,而是由其委托的货代或物流清关公司,寻找具备进出口资质的其他主体,以“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的名义进行填报。选择“买单”的货主,往往因缺乏进出口资质、希望节省成本或不愿披露身份,委托货代及物流清关公司全权办理通关手续;而“卖单”的报关单位(即“壳公司”),多为货代及物流清关公司自行设立或合作控制的清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报关权利与义务。

严格来说,“买单出口”并非合规的贸易模式,而是早期外贸经营权管控背景下产生的变通方式,表现为“单抬头”“假自营真代理”。由于实际出口方与申报出口方不一致,这一模式为申报不实、逃税逃汇、骗取出口补贴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空间。大量不法分子利用“买单出口”模式,通过虚报出口、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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