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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市场采购

转载 | 如何用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2026/04/15 17:36:09 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其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这是国家专门针对“小批量、多品种”外贸业务量身打造的出口通关模式。

出台背景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于2014年在浙江义乌率先试点。当时义乌聚集了大量经营小商品的商户,采购环节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导致出口报关与收汇面临困境。若采用“买单出口”(注:通常指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支付费用借用有资质第三方公司名义完成出口报关的方式),则存在较高风险。2016年,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我国开始大力鼓励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这一外贸新业态发展。201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明确要求加快试点进程,进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202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提出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指出,要新增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力争将试点总量扩大至30个左右。海关总署最早于2014年发布《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并在2019年发布《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进一步明确了该贸易方式的通关要求。

主要优势

具体而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可有效解决三大问题:一是无发票也能合规出口。许多小商品出口商从批发市场或小工厂进货,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即便没有发票也可正常报关,还能享受免税政策,无需像一般贸易方式(0110)那样因“无票无法退税”而困扰。二是收汇灵活,规避账户冻结风险。部分出口商虽采用“买单出口”,却实际使用个人账户收汇,受“谁出口谁收汇”规定限制,账户随时可能被银行冻结。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打破了这一限制,允许个体户、代理公司等多主体收汇,还可直接以人民币结算。三是税负较低,运营成本可控。该方式可申请“核定征收”,即无需查账,按营收固定比例计税。例如,年营收500万元以下的主体,直接按营收的5%计算“利润”,再据此征税,且截至2027年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企业所得税负通常不超过0.5%,切实惠及广大中小商户。

适用限制

一是地域限制。市场采购贸易并非所有城市均可开展,必须在国家认定的“试点聚集区”内进行。目前我国已分6批认定39个试点城市和地区,如浙江义乌、广东广州花都、广东东莞、山东临沂、河北白沟、天津王兰庄等,具体名单可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二是商品限制。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该贸易方式: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宜商品。当前,商务部等七部门发布的不适用商品目录包括:《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兴奋剂目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等。

适用标准

简而言之,判断是否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核心标准在于:出口商品是否具备“小而散”的特征,且无法取得采购发票。具体而言,以下三类情况适合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一是年营收50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主要适用于小规模商户,年营收超过500万元则无法适用该政策,可能导致税负增加);二是出口单价低、品类多且易耗的商品,例如模具、灯饰、玩具、服饰、日用品、五金件、家具、预包装食品等;三是开展“小批量、多批次”出口业务,比如每次发货金额约5万美元,一年发货十几次甚至几十次。反之,若出口业务为“大批量、有发票”类型,例如每年出口十几个集装箱的电子产品,且采购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更适合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主要流程

01 经营主体备案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向市场聚集区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02 商品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将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据此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03通关申报

         对于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商品,可在采购地或产地开展出口申报前监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实现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并快速签发电子底账。在常规“通关一体化”模式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在采购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还可简化申报流程,例如以陆运转关或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出口的,需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申报、验放及转关监管等海关手续。

          04交易完成与收结汇

   以义乌贸易商李先生为例:他先在试点区域注册个体户并取得营业执照,随后向商务部门、海关及外管局完成备案;确定出口商品后,委托试点指定的代理公司办理报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不允许自行报关,需通过当地指定代理进行操作,报关单将同时注明代理公司与个体户名称(即“双抬头”)。实际出口完成后,开展收汇与完税流程:外汇先汇入代理公司账户(部分试点可直接汇入个体户对公账户),代理公司完成“核定征收”报税后,资金即可转至个人账户。

电话沟通

135 2818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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